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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发表的《对于调度纯电动车子充换电效劳收费准则的通告》,将纯电动大巴车(12m)换电效劳最高收费准则,每千米下降0.10元;纯电动大巴车(12m)充电效劳最高收费准则、纯电动车子(七座之下)充、换电效劳最高收费不作调度。 对于调度纯电动车子充换电效劳收费准则的通告 各区物价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治理局,各充换电设备建造运营单位: 依据2017年三季度成品油价值变动概况,依照《省物价局对于准确电动车子充换电设备用电价值和效劳价值的通告》(苏价工〔2014〕69号)、市物价局《对于核定咱市电动车子充换电设备效劳价值等相关难题的通告》(宁价工〔2014〕87号)划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度咱市纯电动车子充换电效劳收费准则等相关事项通告如是: 一、调度纯电动大巴车(12m)换电效劳最高收费准则,每千米下降0.10元,调度后的纯电动大巴车(12m)换电效劳最高收费准则为每千米1.70元。 二、纯电动大巴车(12m)充电效劳最高收费准则、纯电动车子(七座之下)充、换电效劳最高收费不作调度,仍为每千瓦时1.23元、每千瓦时1.44元、每千米0.57元。 三、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0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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