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8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拱墅区国民法院公布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各界群众近8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完毕后,拱墅法院举办新闻发表会通报了该案审理概况及判决结果。
杭州“8.4”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魏志刚
经庭检查明,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刚酒后驾驭浙A892E9号保时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大巴车回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纪新城的租住处。当晚21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开车由南向北行进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团体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路段时,源于超速行进,未注意观看行人动态,致使车前保障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马芳芳。马芳芳被撞至引擎盖并与遮风玻璃相撞后弹离,再跌至机动车前方路面。
事发后,被告人魏志刚即让乘坐这车的范某拨打120急救手机。马芳芳经送医院抢救没有效,于当晚22时40分因颅脑损害而死亡。事发路段写明限速为每小时60千米。经鉴别,魏志刚那时的驾车速度在每小时74至83千米之中,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被告人魏志刚对车祸负最重要的责任。
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理赔完成合同,魏志刚亲属已理赔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耗共计国民币63.8万元,此中37.8万是车祸理赔金额,26万是魏志刚家属自愿对马芳芳家属发展的补偿。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魏志刚能否组成自首,能否具有从轻情节并适用缓刑等核心难题发展了辩论。辩护人以为,魏志刚有自首情节,在车祸中负最重要的责任,踊跃理赔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少惩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宣读了被害人马芳芳亲属出示的请愿书,马芳芳亲属对被告人魏志刚的过失举止显示谅解,恳请对其从宽料理。被告人魏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实是没有异议,对马芳芳亲属显示歉意,对本人的举止显示悔恨,要求从轻惩罚。
法院以为,被告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则,于是产生重要车祸,致一人死亡并负车祸最重要的责任,其举止已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公安机关接过群众报警后赶到案发觉场,被告人魏志刚尽管在现场等待料理,但这是履行公路交通平安法则定的义务,故其举止不行断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魏志刚没有视交通法则,酒后驾驭机动车在都市中心公路上超速行进,行近人行横道未减速,肇事致距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的被害人被撞弹离,越过人行横道,再跌至路面,因颅脑损害而死亡,形成恶劣的社会作用,应酌情从重惩罚。
基于被告人魏志刚在车祸中负最重要的责任,其亲属踊跃理赔,同一时间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魏志刚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惩罚的意见予以采用,但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用。据此,法院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利用法律多个难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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