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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对于电动车子充电设备充电效劳收费准则的批复”准确,电动车子充电效劳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准则为: 7座及之下电动乘用车充电效劳费为1.00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出租车充电效劳费为0.70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 对于电动车子充电设备充电效劳收费准则的批复 广东电网局限责任企业江门供电局: 你局《对于核定江门供电局电动车子充电设备充电效劳收费准则的请示》(江供电市〔2017〕9号)收悉。依据省进行改革委《转发国度进行改革委对于电动车子用电价值政策相关难题的通告》(粤发改价值〔2014〕607号)和《广东省电动车子充电根基设备建造运营治理法子》(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的精神,经本钱测算并参考附近地市的准则,现就你局电动车子充电效劳费试行准则相关难题批复如是: 一、电动车子充电效劳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准则为: 7座及之下电动乘用车充电效劳费为1.00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出租车充电效劳费为0.70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此准则为最高限价,应允下浮。 二、请按划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业务场地明显位子标示效劳名目、效劳内容、收费准则等内容。 三、以上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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